第2种观点: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登记的应当为个人错。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字数不够
第3种观点: 一、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哪里认可1、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2、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际公约和国内海事法规,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海事业务工作规定;2、根据辖区安全形势,综合分析阶段性海事监管效果,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3、研究、指导和管理通航管理业务,具体负责辖区航道、锚地的设置、规划及相关通航管理规定的制定,助航标志设置、撤除、变更计划和方案的审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规划、评估和建设的论证、竣工验收及会审等相关工作;4、研究、指导和管理辖区口岸开放相关业务;5、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业务;6、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登记和船舶证书、文业务;7、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进出口岸查验业务;8、研究、指导和管理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业务,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9、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防止船舶污染业务;10、负责辖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宣贯、推进和审核管理;11、组织实施信用监管机制在海事监管业务中的应用;12、负责对海事处移送的海事违法案件的办理;13、负责收集汇总职权范围内海事业务的信息资料,做好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存在安全和危险,所以国家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为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所以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而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具备相应的适航和适装的条件,才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2种观点: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登记的应当为个人错。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字数不够
第3种观点: 一、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哪里认可1、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2、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际公约和国内海事法规,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海事业务工作规定;2、根据辖区安全形势,综合分析阶段性海事监管效果,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3、研究、指导和管理通航管理业务,具体负责辖区航道、锚地的设置、规划及相关通航管理规定的制定,助航标志设置、撤除、变更计划和方案的审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规划、评估和建设的论证、竣工验收及会审等相关工作;4、研究、指导和管理辖区口岸开放相关业务;5、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业务;6、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登记和船舶证书、文业务;7、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进出口岸查验业务;8、研究、指导和管理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业务,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9、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防止船舶污染业务;10、负责辖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宣贯、推进和审核管理;11、组织实施信用监管机制在海事监管业务中的应用;12、负责对海事处移送的海事违法案件的办理;13、负责收集汇总职权范围内海事业务的信息资料,做好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登记的应当为个人错。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字数不够
第2种观点: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运输危险货物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并获得同意,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具体来说,运输危险货物的承运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必须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承运人必须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向国家或者地方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2. 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承运人需要根据危险货物类型、数量、包装等特殊要求,配备专业运输人员、设备和措施,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3. 参照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和规定:承运人需要参考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专业运输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在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危险货物承运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选择合适的车辆和设备进行运输;2、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装、标记和贮存;3、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防护措施;4、在遇到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危害。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时,承运人需要符合国家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并获取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同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如发生泄漏或事故等情况,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在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和运输。
第3种观点: 一、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哪里认可1、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2、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际公约和国内海事法规,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海事业务工作规定;2、根据辖区安全形势,综合分析阶段性海事监管效果,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3、研究、指导和管理通航管理业务,具体负责辖区航道、锚地的设置、规划及相关通航管理规定的制定,助航标志设置、撤除、变更计划和方案的审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规划、评估和建设的论证、竣工验收及会审等相关工作;4、研究、指导和管理辖区口岸开放相关业务;5、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业务;6、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登记和船舶证书、文业务;7、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进出口岸查验业务;8、研究、指导和管理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业务,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9、研究、指导和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防止船舶污染业务;10、负责辖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宣贯、推进和审核管理;11、组织实施信用监管机制在海事监管业务中的应用;12、负责对海事处移送的海事违法案件的办理;13、负责收集汇总职权范围内海事业务的信息资料,做好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往往会托运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三项义务:一、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在的行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基本上都有规定。二、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识别、提请人们注意,也是为了承运人进行安全运输。三、托运人还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法律客观: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与承运人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装运危险货物是托运人的一项绝对义务。与普通货物相比,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各国立法对于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都有特别的义务要求,对于托运人在违反该项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作了特殊规定。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和《汉堡规则》第13条都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时的责任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海商法》第6也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定。与托运人的其他义务相比,托运人的这项义务表现出明显的独特性。因此,明确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实践价值。一、对于“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的理解讨论托运人在危险货物项下的义务的一个前提是首先明确何为“危险货物”。我国《海商法》没有对危险货物做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将危险货物间接定义为“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质的货物”(goodsofaninflammable,explosiveordangerousnature),可以看作是描述性的定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1965年订)第VII章第二条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9类,可以看作是列举性的定义。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危险货物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狭义理解,认为只有本质上危险的才是危险货物,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在确定了何为危险货物后对危险程度的要求。按照这种理解,对于被列入危险品名录中的货物,如果在特定的航次中,危险性并不太大,或包装处理可以将危险性减为零的情况下,则不认为是危险货物。第二种是广义理解,认为不论其本质如何,被主管机关列入危险品目录(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名录》和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货物即属于危险货物,即使其危险性并不太大,或包装处理可将其危险性减为零。以上两种观点是从货物的物理、化学特征上来说的,是指货物的内在危险性,而第三种观点对危险货物做了更广义的理解。这主要是针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而言的,认为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仅包括因理化特征所决定而存在的货物,而且还应包括那些虽无内在危险性,但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在积载中容易产生船舶倾覆的外在风险的货物,但是,这种外在风险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尤其是由于货物的原因而造成船舶的被扣押或延误,是否属于“外在风险”,仍是有争议的。可见,对于危险货物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同,会在实践处理中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危险货物”是指货物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上的危险性,而并不包括由于货物的积载而造成船舶倾覆,船期延误等外在风险。但对于“危险货物”是否一定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危险货物名录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笔者不敢妄下断言,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明确以名录的规定为限,易于确定托运人对于所托运的货物是否是危险货物,从而明确托运人对于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同时存在的弊端就是任何列举式的规定都存在遗漏的可能,对于名录之外的货物,存在争议时如何来断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就往往是需要面对的了。英国上议院最近审判的一个案件中,对于“危险货物”的定义和《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的解释做出了详细的论述,因此,对于该案的分析有益于加深对于危险货物的理解。这个被称作“TheGiannisNK”的关于托运危险货物造成船东损失的案件,经过一审和上诉判决,最终上诉到了英国上议院。[5]该案一审被告方托运人托运了落花生提炼物。货物在装船时沾染上了谷班皮蠢这种害虫,但是承运人和托运人都没有发现。后来承运人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只好将全部货物卸到海中,其中包括在装运落花生货物之间装船的谷物,而该谷物并没有沾染这种害虫。重新进行熏舱后,船舶终于得以在延滞两个半月之后装运下一个租约所规定的货物。就本案中运输的落花生是否是危险货物的问题,托运人主张,运输合同中规定了适用《海牙规则》,而《海牙规则》对危险货物有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与英国普通法的相关法律原则不同,而将危险货物限定在“自然性质上存在危险性的货物”(physicallydangerouscargo)。因此,托运人托运的落花生不属于危险货物,它们只是包含了某种缺陷。该船在这批货物被卸载下去以前无法继续用于运输这个事实本身不能说明货物在“自然性质上存在危险性”。一审的朗曼法官认为,“危险性的”(dangerous)一词的通常含义,在和货物相连时,指能对它们本身以外的其他物体造成自然性质的损害(beliabletocausephysicaldamagetosomeobjectotherthanthemselves)。[7]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对于其他物体的理解,应当包括船舶和其他货物,并且只要对两者之一造成自然性质的损害,就应认定为货物具有危险性。朗曼法官认为,对于船舶上的其他货物,由于最终的结果是被倾倒到海洋中而全部损失了,因此是造成了自然性质的损害的。并且从托运人的角度出发,托运人知道任何沾染了谷班皮蠢的货物都很有可能在目的地被拒收。由于这种原因,船舶上的其他货物被拒收以及由此产生的倾倒是自然的、可能的结果。因此,从对于同一船舶运送的其他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点来说,这样的货物是“有危险性的”。[8]因此,朗曼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货物属于《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下的“具有危险性的货物”。这个观点在上诉得到了支持,上诉的赫斯特法官并进一步做了明确。赫斯特法官认为,《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只涉及自然性质上具有危险性的货物,而不指由于可能造成船舶的拘留或延误而在法律上具有危险性的货物(legaldangerousinthattheywerelikelytoinvolvedetentionordelay)。赫斯特法官指出,按照通常理解,“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指对于船舶或船上的货物实际造成了自然性质的损失,或存在造成损失的潜在威胁(postathreatofphysicaldamage)。从两审的判决可见,在英国法下对于《海牙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理解包括:(1)危险货物指自然性质上具有危险性的货物,而不包括法律上的危险性,例如扣留船舶或船期延误。(2)所谓的危险性,既指对于船舶具有危险性,也指对于船上的其他货物具有危险性,并且两者具其一即可。(3)这种危险性,既可以是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也可以是存在潜在的威胁。显然,这种理解对于我们也有借鉴意义。二、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按照我国《海商法》第6的规定,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的特殊义务包括:(1)妥善包装危险货物;(2)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3)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有几点需要注意的:1.按照对于我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的理解,托运人包括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两类。[12]笔者倾向于认为两种托运人都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只要这项义务对于他来说是可能履行的。如果由于订约托运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使得承运人没能提供适宜的船舶,订约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对于货物的描述,又往往需要参照交货托运人的申报内容,因此交货托运人应当承担由于申报不实而给承运人带来损失的责任。尤其当交货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时,交货托运人应当向实际承运人履行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这项义务不以合同承运人是否告知实际承运人而减免,即实际承运人应当有权主张托运人没有通知产生的权利。2.托运人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的时间应当是在货物装船以前,或者说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前。3.对于承运人已知货物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托运人是否还需要承担通知义务的问题,我国《海商法》和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英国和美国的判例学说中,在装运前已给与承运人、代理人或船长以充分调查货物危险性质的机会时,则托运人不负担通知货物性质的义务,这是所谓默视的通知。但是,从托运人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是托运人的绝对义务这一点来说,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也是绝对的,因此很难说在承运人已知货物是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可以减免通知义务,只能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能够减免相应的赔偿责任,理论上的依据在于,知道货物危险性质的承运人接受该货物的运输即被认为同意承担运输风险,同时高额的运费也被认为是承运人承担风险的对价。三、托运人在不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1.关于托运人责任的一般规定托运人对于托运危险货物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规定在我国《海商法》第6中,应当指出的是,第6只是针对了托运人不履行通知义务时的责任,但在托运人未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造成承运人的损失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没有做出规定,这也属于我国《海商法》的一处漏洞,需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弥补。2.托运人在《海商法》第6下承担的是绝对责任关于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的责任的一个问题是,托运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是绝对责任,还是以过失为限的责任。我国《海商法》第70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但是,笔者认为,第70条的规定是针对普通货物的,不包括危险货物,而《海商法》第6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托运人未能履行申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不取决于托运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也就是说,即使托运人不知或不应当知货物危险性质,也认为托运人已知货物的危险性质。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海牙规则》之中。《海牙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对于不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用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theact,faultorneglect)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船舶的灭失,托运人概不负责。而《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规定了危险货物对船舶、船员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时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对此,上文提到的“TheGiannisNK”一案中法官也做出了解释。一审的朗曼法官认为,《海牙规则》就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的是严格责任,托运人不能以其不知或无法知悉货物是有危险性质的而免责。并且,托运人在普通法下的义务要更广一些,因为他还要对托运非危险货物而负责,即使他不知或无法知道货物的缺陷(thedefect)可能造成危险或延误,托运人也仍要负责。可见,按照朗曼法官的理解,无论在《海牙规则》中还是在普通法下,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都承担严格责任。3.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的担保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因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关于托运人的责任的另一个问题是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的责任是否因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关于提单的性质是海商法理论中一个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但至少提单可以代表一定的权利是被公认的。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持有提单的人拥有对承运人的一定的合同权利和对货物的一定的物权。但是托运人的非合同义务不因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即使托运人由于不再持有提单而失去了指示承运人的权利和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托运人仍需承担这些义务。因此,对于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和担保责任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以及由于违反这项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不因提单的转让而转移给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以不持有提单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是不被接受的。小结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托运人提出了较高的义务要求,做出特殊的规定,从而为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就显得相对简单,因此,研究他国的立法和判例对于促进《海商法》的完善有积极的作用。从这一初衷出发,希望本文的尝试是有意义的。当然,本文并没有论及有关危险货物的所有问题,例如托运人的包装责任和做出适当标识的责任,以及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责任分担问题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孙晔
第2种观点: 运载危险物品的船舶须经过,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该船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如下:1、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2、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3、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4、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5、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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