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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有未遂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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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观点。据旧中国法学家和德国、日本、泉二新熊等刑法学者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前苏联刑法理论则倾向于否定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苏联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杀人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法律分析

据旧中国法学家所述,意大利刑法理论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学者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以及旧中国法学家王觐等,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前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倾向于否定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其中,一些刑法教科书认为,受犯罪构成主观因素,间接故意犯罪逻辑上可能存在未遂,但在事实上很难确认,因此事实上只能对直接故意犯罪中的未遂加以惩罚。另一些专著专论则批评说,间接故意犯罪在实际上和逻辑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例如,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在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既然行为人不希望发生犯罪结果,那么从逻辑上看,他也就不可能去预备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也曾明确指出,间接故意在实际上和理论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看,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和现行的《苏俄刑法典》均以第15条第二款规定:凡直接以犯罪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如果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进行到底,就是犯罪未遂。这就从强调犯罪未遂必然存在犯罪目的的角度,否认了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苏联的司法解释更明确了这种观点,例如,1975年6月27日前苏联最高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故意杀人案件审判实践的决议》中指出:根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十五条的内容,杀人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证明,也预见到会发生死亡,而且他也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只是由于不以犯罪人意志支配的原因,而没有产生致命结果时,才可能有杀人未遂。

拓展延伸

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虽然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未遂是一种故意犯罪,但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过失犯罪。

从实践角度出发,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间接故意犯罪未遂案件时,对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要求较高,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间接故意。而另一些司法机关则认为,即使行为人没有明确表达间接故意,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未遂。

然而,无论是哪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在处理间接故意犯罪未遂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确保公正司法。

结语

本文介绍了各国刑法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规定和观点。德国、日本、泉二新熊和一些中国法学家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前苏联刑法理论则倾向于否定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苏联的司法解释更明确指出,杀人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因此,间接故意犯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被否定了未遂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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